人大前处长问题解读:借自主招生权力寻租

2013年12月09日01:28  第一财经日报

  招生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

  中国人民大学前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正在接受调查。中央第十巡视组今年9月下旬向人大校方反馈巡视情况时提到“自主招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”,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其被查后说,自主招生前提就是要进行阳光招生,要公开公示,确保公平公正,如果哪个高校出现违纪违规会严肃查处。

  一位在大学和教委工作多年的学院领导希望笔者呼吁,高考是目前已经不太多的公平选拔的方式,如果高考的公平性被破坏,农家孩子、平民子弟更无出头之路。他说蔡荣生问题的实质就是借自主招生进行“权力寻租”。自主招生有严格规定,但“自由裁量”空间其实很大。比如,对特长生的界定原来很窄,但慢慢就宽起来,一些莫名其妙的“获奖”也可以。以前有大学会把特长生名额转为“赞助生”,总量为招生人数2%左右,后来大学校长不胜其烦,关系户太多无法取舍,宁可不要这个“自由裁量权”。

  按布莱克法律词典(Black's Law Dictionary)的定义,自由裁量权(discretion)是“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具有适用力的法律规定,法院可以根据其中任何一种规定行事”。由于有些法律只是较为原则的规定,需要根据客观实际进行判断,所以会留出可供选择的一定幅度,由主事者审时度势及时处理。

 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合理性,但其前提是“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”。《牛津法律大辞典》指出,“酌情作出决定”,“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、公正、正确和合理的”。

  中国庞大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、地方规章及部门规章中,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占95%以上,授予行政机关处罚裁量条款的有90%以上,可见自由裁量权已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。但任何权力都带有腐蚀性,总是趋于滥用,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决定了它更易被滥用,且不易被识破。

  李克强曾说,现在经常有这样的情况,一个项目,可以批给张三,也可以批给李四;可以早批,也可以晚批;可以多批,也可以少批。这种自由裁量的随意性,不利于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影响了市场主体对未来发展的预期,也容易滋生腐败。显然,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,必须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,科学合理细化、量化行政裁量权,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,避免执法的随意性。

(编辑:SN09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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